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569号
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35499F。
法定代表人:陈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清,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娇,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号第*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2429142L。
法定代表人:陈先道。
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6元,减半收取计3308元,由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