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83执3557号
申请执行人**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有设备正在拍卖中,暂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华
审  判  员  周智伟
审  判  员  金 叶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