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赐来福工程网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83民初7313号
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35499F
法定代表人:陈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清、喇莉娟,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赐来福工程网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工业区同盛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0032756Q
法定代表人:沈金发。
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赐来福工程网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