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218号
原告:重庆市广建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附221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52771407B。
投资人:梁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议,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
法定代表人:李代伦,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76844M。
法定代表人:赵成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广建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广建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广建消防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广建消防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广建消防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飞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