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执保888号
申请人: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廖碧成,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
法定代表人:李代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0)渝0106民初714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蕊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间为三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