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0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5444U。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杰,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诗语,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慧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钟鼓楼大市场)170号西区南楼6层6-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9920020E。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蒽,重庆无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
法定代表人:李代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7号5幢1层附43号商铺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78667749W。
法定代表人:何宝,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慧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渝02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有关抹灰、砌体未施工部分不仅限于重庆慧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自认的部分,该新事实经二审组织当事人各方现场勘察予以了确认。而该未施工部分的量、价现不能自行确定,且***在二审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渝02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李迪云
审判员 何 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