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升豪三红蜜柚股份合作社,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670号
原告:***,男,194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勤,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升豪三红蜜柚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小田溪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23459950071。
法定代表人:张素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中,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
法定代表人:李代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礼,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78651448L。
负责人:高亮,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海,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升豪三红蜜柚股份合作社、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凌云
审判员叶松涛
审判员黎霞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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