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638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一、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26280.58元;二、驳回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27元,由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37元,由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9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
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
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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