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06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6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