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27民初1719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彩湾。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吉木萨尔县**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河南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号**号楼**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河南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邮寄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