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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97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吕树菊,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永兴路南8幢1-3层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经理。
原告***与被告***、***、吕树菊、泰华锦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鑫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