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荥阳市明润明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明润明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约定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地;本案合同所涉标的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荥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荥阳市。因此本案应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土地位于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五组,故本案应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