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明润明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2执1488号
申请人: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荥阳市明润明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村委大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荥阳市明润明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
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豫0182执1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禹海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