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7)豫01行赔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景,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因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河南光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幕墙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原审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光明幕墙公司与荥阳市明润明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行为中的过错行为不应由上诉人买单;3.原审法院确认赔偿数额依据光明幕墙公司单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来确认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评估损失的30%,此赔偿比例于法无据;4.国家赔偿中强调的是合法财产的直接损失,两者是递进关系。本案中,光明幕墙公司的合法权益都不存在也就失去了赔偿所依据的前提;5.原审法院只强调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只字未提。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光明幕墙公司答辩称:1.本案审理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2.正是由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了被上诉人损失的产生,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对于被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不能实现的其他60%的责任,被上诉人保留继续向上诉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3.对于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该损失金额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所得并非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是正确的,判决上诉人承担30%是减轻了上诉人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字第48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为确定赔偿范围,因此,相关民事争议为本案国家赔偿的前置问题,应当先予解决,待民事诉讼终结后,尚不能实现的合法民事权益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原审未查明被上诉人光明幕墙公司“尚不能实现的合法民事权益”即行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耿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