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欣宏电梯有限公司

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欣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621民初1475号

原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岳池县**龙镇和溪花园**栋**单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5820601X9。

法定代表人:邓力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文,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欣宏,住所地**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街**号源一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000000016366。

法定代表人:兰素华

原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欣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凌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