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7102民初1290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鹿泉市,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西二,十二排,公民身份号码:13012XXXX502255324。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5052614。

被告: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7NPQ8J。

法定代表人:段普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韩宪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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