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Q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2503、2805室。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西安盛景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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