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5809号之一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利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889418XM。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河南利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南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7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6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