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426民初998号
原告: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远县大柘镇平城中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007232373D。
法定代表人:***,该供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供电局员工。
被告:河南利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889418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利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梅州平远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泳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