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57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5层5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行政部部门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程程,女,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门经理,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通讯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11号裁决书。***与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85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70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7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