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5764号
原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5层518。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