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71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范芝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阮广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旻琰
书 记 员 张 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