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民终6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41号165号铺位,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4667810028X。
法定代表人:范芝英,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255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购买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凝公司)笔记本电脑前明确告知智凝公司购买的配置,智凝公司明确告知送双肩包,但收到后发现送的是单肩包,智凝公司客服也表示送的单肩包没有错;智凝公司加装的内存条8G-DDR4-2133低频内存与原装内存条4G-DDR4-2400高频内存不符,按短板原则兼容该笔记本内存频率会向下兼容至2133低频运行,而DDR4-2133内存条的价格比DDR4-2400价格低,且不同频率的内存大大增加了笔记本运行时兼容故障的几率。智凝公司在***选购涉案商品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做出错误选择,可认定为欺诈行为。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智凝公司书面答辩称:***收到产品后发现电脑包是单肩包,不是双肩包,随后与智凝公司进行了交涉,智凝公司确认后,承认客服在下订单时承诺送双肩包,向***进行了道歉,并愿意向***补发一个双肩包。智凝公司赠送电脑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行为。智凝公司销售的原装产品是4G内存,智凝公司为原装产品增加了一根8G内存条,智凝公司在销售时告知了***,并未欺骗***,***认为加装了内存条电脑性能低于原未加装内存的电脑性能的说法,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以“职业打假”为业,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
2018年5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智凝公司退还购物款6262.8元、支付三倍赔偿款18788.4元。
一审法院查明:天猫网店“asus华硕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智凝公司。2017年11月11日,***以淘宝会员名“mixyanfang00”在asus华硕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华硕顽石5代笔记本电脑一台,付款6262.8元,订单编号87687691745445944。2017年11月14日,***签收苏宁快递包裹(运单号SN0030003140951300),收到前述商品。asus华硕官方旗舰店在案渉商品的商品页面的商品详情显示4G-DDR4-2400MHz内存,***收到的电脑实际为8G-DDR4-2133MHz内存。交易时,asus华硕官方旗舰店承诺赠送头戴式耳机+USB灯+键盘膜+定制鼠标垫+双肩包,***实际收到的是单肩包。后***因智凝公司送的单肩包与其承诺的双肩包不符、加装的内存8G-DDR4-2133与原装内存4G-DDR4-2400不符与商家交涉未果,于2018年5月2日诉至一审法院。
2017年11月11日,案涉商品的商品页面显示:双11狂欢价4799元起;日常价5299元起;活动价5099元起。2018年5月3日,案涉商品的商品页面显示的销售价为5199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陈述,可以认定其与智凝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在于智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智凝公司表示赠送双肩包是单方允诺的附赠行为,并非对产品本身质量的客观描述,结合涉案商品的售价,不足以对消费者选择购买、使用该商品产生直接影响,且智凝公司加装的8G-DDR4-2133内存与原装内存4G-DDR4-2400不一致也不足以显示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智凝公司于案涉商品销售半年后以5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符合电子产品的售价规律,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由此,***主张其在受欺诈情形下购买案涉商品并要求退还购物款及支付三倍赔偿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智凝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时,智凝公司承诺赠送双肩包,***实际收到的是单肩包,智凝公司现愿意给***补发一个双肩包,且该赠品并不影响***购买的产品质量,因此***以此认为智凝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认为智凝公司加装的内存条8G-DDR4-2133低频内存与原装内存条4G-DDR4-2400高频内存不符,按短板原则兼容该笔记本内存频率会向下兼容至2133低频运行,而DDR4-2133内存条的价格比DDR4-2400价格低,且不同频率的内存大大增加了笔记本运行时兼容故障的几率的理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为智凝公司的该加装行为构成欺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万庆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薄 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