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0385号
原告:上海环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尤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芸,女。
被告:美加林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原告上海环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加林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环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宇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怀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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