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1282号之三
被执行人: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10102770892092T,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
城花苑2号楼1207。
法定代表人:刘克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88205
1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944.0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慧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