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02民初5287号
原告
***,女,汉族,1959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锦,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被告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实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鑫茂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依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克欣向其出具的《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工资结算清单》向被告主张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故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款23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3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冯 莹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