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40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城花苑2号楼12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0)豫010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汽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新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留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