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5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然,男,住河南省睢县。由商丘市心理协会推荐。
被告:河南晋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万通街交叉口正商和谐大厦B座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权。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晋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迎晖
书记员桑晓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