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556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然,男,住河南省睢县,系商丘市心理协会推荐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然,男,住河南省睢县,系商丘市心理协会推荐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南晋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万通街交叉口正商和谐大厦B座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晋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