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瑞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区七里河南路与四港联动大道交叉口西未来华庭3号楼2单元4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商务内环路26号楼1单元2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郑州永全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瑞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民终35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