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明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2667号
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98.16元,减半收取计3049.08元,由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