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5554号
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9日,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5.95元减半收取计96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