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沃德虎标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鲁0881民初410号
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强电缆公司)与被告山东沃德虎标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虎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强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德虎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理应足额付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947.6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告的*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鲁强电缆公司自2013年开始给被告沃德虎标公司供货,2016年1月12日双方经核对,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后又折抵部分货款,被告尚欠货款45947.6元,约定2016年春节前交货,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45947.6元及利息。
被告山东沃德虎标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947.6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山东沃德虎标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