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强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山东**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2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开发区光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33275X。
法定代表人:徐龙,董事长。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以与山东**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海洋
审判员  扈 琳
审判员  张思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