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592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双利强,志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商务办公区029#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波
被告:昆明市新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环城北路(油管桥)284号昆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302、303号
法定代表人:任明
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水德县德党镇德党街德顺区二组5号
法定代表人:莫钦皓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路紹伦诉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收取220元,退还原告***800元。
审判员 陈玉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