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592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双利强,志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商务办公区029#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波
被告:昆明市新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环城北路(油管桥)284号昆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302、303号
法定代表人:任明
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水德县德党镇德党街德顺区二组5号
法定代表人:莫钦皓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路紹伦诉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收取220元,退还原告***800元。
审判员  陈玉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