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4民初234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商务办公区029﹟*单元***号。 被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现住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