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4民初234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青松,云南云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商务办公区029﹟*单元***号。
被告:**,男,1972年***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现住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