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某某等与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4民初3436号
原告: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艺丰万象城D3幢9-10号。
经营者:***,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原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晶,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商务办公区029#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弥勒市巨航建材经营部、***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