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13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重庆市永川市人,住重庆市。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商务办公区。
关于**申请执行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321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申请人云南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将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支付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撤诉,请贵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321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