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顺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顺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动力技术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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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4792号原告:内蒙古顺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航天科工动力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丁旭昶,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顺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动力技术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书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王菊蓉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