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水岔科镇镇泰矿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524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建水岔科镇镇泰矿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水岔科镇镇泰矿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水岔科镇镇泰矿冶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9938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建水岔科镇镇泰矿冶有限公司因所欠债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法院已受理执行的案件也多,无履行赔偿能力,公司有资产(矿山等),但暂无法执行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执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宝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