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财保163号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55F。
法定代表人潘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红河州开远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5359138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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