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2080号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55F。
法定代表人潘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红河州开远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5359138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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