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岿然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和谐家园分公司、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财保928号 申请人:云南岿然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排别墅9栋7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和谐家园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以西和谐颐园24-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岿然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和谐家园分公司、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126.8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和谐家园分公司、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39126.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