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渝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1民初227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告:重庆渝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泰山大道东段62号动力国际B幢13-15、13-16,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000007907170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公司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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