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532号
申请人:德阳市辽河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鹿鹤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235745。
法定代表人:刘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浏阳路东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1592。
法定代表人:秦熙浩。
申请人德阳市辽河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31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名下账号为5100××××6250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31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