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317号
申请人:德阳市辽河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鹿鹤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235745。
法定代表人:刘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浏阳路东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1592。
法定代表人:秦熙浩。
申请人德阳市辽河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担保人刘昌义以其名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名下账号为51×××50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昌义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辽河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利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