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2民初365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
被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兴桥。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