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2民初76号 原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云南省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7-3室。 现地址:陆良县同乐大酒店对面。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生,住陆良县。 原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7元,减半收取17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