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滇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
法定代表人:姜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夏,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菊,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康怡广场****/div>
申请人云南滇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额人民币88.0595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金额为88.0595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担保。2022年1月25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滇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88.0595万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923元,由申请人云南滇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长春
书记员高蕴喆